1.政策没有影响,主要看转业接收地是什么形式的安置,如果是双向选择的,可能比较麻烦。
2.对于伤残军人,由于有伤残情况,难以在部队继续服役,除发放一般的补助外,还要安排转业安置。
3.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军人转业安置政策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按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
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级甲等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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