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
1、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2、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等。
重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误工费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
根据前述法律依据,被告或保险公司常以下列理由对交通事故受害提出的误工费用赔偿主张提出异议和抗辩:
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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