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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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纳入政务中心受理
备
注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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