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原文地址:案例研习(十九):股权转让所得税问题关
【案例情况】
一、中能电气
(一)中能有限整理变更时股东纳税情况
1、外资法人股东纳税情况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股权变更的纳税情况,当然这样理解发行人的含义也没有错,会里也没有再次追问。
2、誉衡药业:反馈意见第一条就历次股权变动的审批、涉及税收、资金来源及往来、外汇进出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作出核查。对于该反馈意见,明确要求披露报告期内的情况,另外或许税收问题并不是最重要的,律师反馈中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重点。
3、由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仅涉及股东层面的问题,一般会里不会重点关注,因此作出解释的情况并不常见。以上案例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股权转让次数频繁且股权转让背景复杂,玉衡药业涉及红筹架构的频繁进出而中能电气的股权变化情况因为外资自然人股东的问题更是扑朔迷离,因而引起了会里的合理怀疑。实务工作中,如果历史沿革清晰,股权变动明确,所得税问题可以不作为工作的重点。
4、玉衡药业关于该问题的解释应该是涵盖了绝大部分的情形,也真是难为了律师能够找出那么多的理由,或许是在进行有挂股权调整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所得税问题,被问到就只能去找理由了。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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