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补充裁定
首先在我国法律规定中,补充裁定在民诉中即是指补正裁定。
补充裁定的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中有具体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就规定:民事补正裁定只适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民事补正裁定适用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笔和其他笔误”。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补正裁定规定:本裁定书样式供各级法院对本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笔误和其他笔误予以补正时使用。
关于补充裁定书的适用期间。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对补充裁定下发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裁判文书生效。因为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补正裁定的下发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在判决书生效前后的补正均是可行的。
二、补充裁定的特点
1、补充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
2、补充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
3、补充裁定书对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具有补正、补漏、补错功能。
4、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
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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