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标准下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才立案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才立案:
(1)、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拒不救援友邻部队而致使战斗失利的;
(2)、致使阵地失陷的;
(3)、导致突围严重受挫的;
(4)、致使我方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15人以上轻伤;
(5)、导致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且存在1百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等。
2、法律依据《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面临被敌人包围、追击或者阵地将被攻陷等危急情况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能救援而不救援,是指根据当时自己部队(分队)所处的环境、作战能力及所担负的任务,有条件组织救援却没有组织救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战斗失利的;
(二)造成阵地失陷的;
(三)造成突围严重受挫的;
(四)造成我方人员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五)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损毁,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认定标准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场上的友邻关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指挥人员是指在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及日常行政管理实施组织领导的人员。在本罪中指挥人员则是对作战负有决策职责的领导成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予救援。其动机,有的是贪生怕死,有的是为了保存自己的实力,还有的是对上级不满,以违抗命令发泄私愤,也有的是基于狭隘的杀敌复仇心理,不顾全大局、轻举妄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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