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借款行为发生之时未能签署欠条,将会对债权人带来众多潜在风险及复杂问题。
首要的风险便是,倘若债务方矢口否认曾进行过该项借款行为,那么作为债权人,其便很可能无法有效证实借贷关系的确实存在,进而使其索回借款的过程变得异常艰难曲折。
次之在于,欠缺明确具体的还款安排,例如还款期限以及利率等等关键要素,这将极易引发现实中的纠纷与争执。
此外,由于缺乏书面凭证,一旦债权方决定诉诸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们就必须通过其他手段搜集并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自身的主张,这无疑加大了举证的难度,同时也提高了相关的成本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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