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离婚起诉书和离婚协议的撰写问题,有一些常见的误解。离婚起诉书是由原告自己撰写的,而离婚协议可以选择自己写,也可以请教律师代写。不过,无论是自己写还是请律师代写,离婚协议书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效力条件。首先,离婚协议书应当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其次,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三,离婚协议书中不应当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最后,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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