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行为有: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等。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有以下这些: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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