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的独任制审判过程中,适用于如下情况:即简易程度较高的民事案件、情节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经过法律明文规定可适用独任审判的特殊案件。

然而,针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相关案件,则需要由审判员共同组建合议庭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