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
办理机构
已设立企业所在的登记机关
办理地址
省局、市局及分局、县(市)局登记窗口
办理条件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所需材料
公司设立分公司情况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6、其他材料。
撤销分公司的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办理程序
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准予登记或驳回登记
(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办结时限
1、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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