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纠纷背景下,依据争议标的额或价款,遵循以下固定比例顺次累积支付款项:当争议标的额未超逾1万元时:需缴纳50元;倘若争议标的额介于1万元及10万元之间,则按2.5%之比进行计算支付;当争议标的额位于10万元与20万元之间,需依照2%之比进行计算支付;若争议标的额高于20万元且低于50万元,则需按照1.5%之比进行计算支付;若争议标的额处于50万元与100万元之间,则需按照1%之比进行计算支付;若争议标的额高于100万元且低于200万元,则需按照0.9%之比进行计算支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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