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一案的法定刑期究竟如何判定,需要依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决定。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该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乃是妇女的人身自由以及隐私权益。
身体自由权主要是保障女性享有不受非法干涉之身体活动以及行为自由的人格权;
而隐私权益则强调了女性对于涉及个人生活领域内的私密性信息、活动及场所的支配权,其中私密性的维护(如禁止他人对自己身体进行窥视、猥亵等)便是这项权利最核心的部分。
此外,名誉权也同样属于该罪名所保护的妇女权益范畴,这是从她们自然属性及其独特特点出发,以期待获得社会公正评断的权利。
其次,法律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他人进行猥亵或侮辱性行为的,应予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是在集体聚众或者公开场合实施此类犯罪行为,甚至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则需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程度较轻,且违法后果不严重的强制猥亵或侮辱行为都应当认定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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