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所引发的纠纷之解决途径,建议如下三步进行:
(1)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以求妥善化解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
(2)若当事人双方仍未能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亦可寻求村委会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机构协助,以期解决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
(3)若以上两种途径均未奏效,当事人最终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解决宅基地买卖纠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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