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隐性债务理论上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主要通过不合规操作(如担保、发行承诺书)或变相发行债务。目前各界对于隐性债务仍缺乏统一口径和认定标准,未来如何处置,是否可以通过新一轮甄别使其显性化目前还未明确。根据15年财政部发表的《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债务是指形成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和事项,预计经济资源会流出政府会计主体的现行义务。如果做地方政府本身的资产负债表,隐性负债不会计入负债,一是因为隐性负债的举债主体不是该政府会计主体(地方政府),二是隐性负债的偿还不是现在的义务,而是由某些未来的事项所决定(如贷款平台本身是否可以偿还债务),金额也可能无法准确计量(取决于举债主体本身能偿还多少),换句话说,隐性负债基本上属于或者有负债。
政府债务包含哪些
(一)显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债务即没有正式确认的、在某一事件发生后才产生的政府债务。显性直接债务通常指财政预算列出的政府债务。
1、国家对非主权借款和由次国家级政府、公共和私营部门实体(如开发银行)发行的债务的担保。
2、对不同类型的贷款(抵押贷款、学生贷款、农业贷款以及小型商业贷款)的保护性国家担保。
3、对私营投资的国家担保。
4、国家保险体系(存款保险、来自私营养养老基金的收入、作物收成保险、洪灾保险、战争保险)。
(二)隐性政府或有债务
隐性或有债务通常主要是指反映公众期望和利益集团压力的政府道义的债务。
1、次国家级政府以及公共或私营实体对非担保债务和其他负债的违约。
2、实行私营化的实体负债的清理。
3、银行破产(国家保险之外的支持)。
4、非担保养老金基金,就业基金或社会保障基金(对小投资者的保护)的破产。
5、中央银行不能履行其职责(外汇合约、保卫币值
稳定收支平衡)。
6、因私营资本外逃而采取救助。
7、改善环境、灾害救济。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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