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制度在商标权民事救济上的可适用性
时间:2023-03-12 18:11:30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给付的不当得利以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为典型形态,而侵害他人权益获得利益中的权益以所有权最为典型,例如无权处分、出租、消费使用他人的所有物。商标权乃至知识产权系依法取得的权利,自应属于合法权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无体财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获得利益的,自可成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例如,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出版其作品,发行销售,侵害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独占利用、收益的权利,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成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侵害人应负返还义务。而且,不当得利的成立不以侵害人有过失为条件,即使侵害人的行为因欠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侵害人也应按照不当得利的原理,返还其所受的利益。我国学者不但认为侵害知识产权可以成立不当得利,而且认为以侵权所得利益(利润)作为侵权损害赔偿额,事实上可能违反以损害事实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原则,以不当得利返还加以说明,更为简捷和妥当[3]。笔者认为,此种规定是损害之推定,即推定侵害人因侵权所得利益为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害,系坚持以损害事实为基础的损害赔偿原则,能够减轻受害人就其所受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法律已有损害推定制度下,就没有必要将其纳入不当得利的范畴。因此,就侵害商标权而言,虽然可以成立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请求权,但由于存在损害赔偿额的推定和过失推定制度,不当得利的适用甚为有限[4]。只是因侵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或者受害人没有损失而不能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仍有必要而且只能适用不当得利(如合理许可使用费)返还请求权。此外,依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致受害人损害者,成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损害赔偿请求权催于消灭时效的,侵权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一、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广场,邻近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有利益但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对于后一种情形,受损人无须证明该项事实如未发生即确实可以增加财产,只须证明若无该项事实,依通常情形,财产当可增加,即为受有损失。也就是说,“应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

3、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4、没有合法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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