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
时间:2023-04-13 09:32:51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差错

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1.一般差错。一般差错是指未给病人造成任何后果的差错。

例如,某护士在治疗中误将甲床的80万单位青霉素给乙床病人注射,而将乙床的8万单位庆大霉素给甲床病人注射,出现了交叉治疗的错误。注射后及时发现,立即报告医生,做好紧急抢救的一切准备,医护人员守候在乙床病人的身边。恰逢乙床病人对青霉素不过敏,一场虚惊之后,病人安然无恙。本例虽然病人没有出现不良后果,但护士的交叉治疗错误即极严重,这是不遵守规章制度,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构成一般医疗差错。

在一般医疗差错中指在诊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发生了一般性的错误,但责任者能实事求是地及时报告和处理,对患者未造成危害,无任何不良后果者。

例如某护士在晨间治疗时,误将甲床的80万单位水剂青霉素误给乙床患者注射,而将乙床的8万单位的庆大霉素误给甲床患者注射,造成交叉治疗的错误,用药手发现错误,紧急报告医师,立即推来了急救车,守护在患者乙的床旁,经观察,恰遇患者乙对于青霉素过敏反应阴性,未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从护理技术方面来说,这种药物的交叉注射是护理人员由于工作的不细心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只是未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故属于一般医疗差错。如果患者乙对青霉素过敏,那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本例也就不属于医疗差氏的范畴了。

区别严重医学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的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属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属一般医疗差错。

2.严重差错。

严重差错是指医疗过失已给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的差错。后果可表现为各种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长治疗时间、扩大经济支出、遗留手术瘢痕、出现不适症状、产生轻度并发症或后遗症等。例如,某医院产科助产士,在给一产妇接生时,由于业务能力较差,临床经验不足,虽然产妇出现了一系列较为明显的子宫破裂的先兆,但该助产干仍然没有想到有子宫破裂的可能,也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结果病人子宫破裂。幸被上级医生及时发现,经紧急手术,缝合了破裂口、病人母子平安,没有出现严重后果。本例助产士有技术失误,但经上级医生的弥补,没有给病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只是增加了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属于严重医疗差错。

在严重医疗差错中指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确因技术水平不高或技术设备不足,发生误诊,延误治疗时间,给患者治疗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未酿碍不良后果者;或出现医疗方面的过失,但被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虽未造成后果,然而就医务人员的工作而言,也是一种严重差错。

例如在妇产科接产工作中,确因患者的病情复杂或伴有严重的合并症,医务人员确因技术水平所限和临床经验不足,对子宫破裂的先兆未发现,因而发生了子宫破裂,经及时抢救,患者恢复良好,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严重医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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