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地不属于耕地。自留地是国家单纯赋予的一种土地补助福利,依法归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使用,但是不能作为商品转让或者过户他人作商业使用,同时每户使用的自留地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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