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根据关于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无权处分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诉讼前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怎么办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安置房现在还能出售吗?
处分权受到限制的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例如,原拆迁房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是卖方本人,卖方本人也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拆迁安置协议》也是卖方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所签,由于安置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所以卖方处分该安置房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只要《安置房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合法有效。至于安置房的产权证尚未办理下来,并不影响《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只不过尚不能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过户,虽然签了合同,买方也尚不是安置房的产权人,尚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
三、租赁备案对房东的影响有哪些
租赁是否备案对合同的效力没有什么影响,只要按照正常的手续办理即可。《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7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