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率按甲、乙两类卷烟划分,目前按以下标准: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3、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4、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每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乘消费税定额税率)除(1-比例税率36%)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乘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用适用税率重新计算36%或56%)乘消费税税率36%或56%。
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降低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94]财税字第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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