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有哪些?
时间:2023-03-05 21:52:42 3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财产抵押而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设立财产抵押时.抵押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的债务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合同的主债权是指给付义务的内容,是给付金钱,还是给付财物,若给付财物的,还要订清财物的名称、性能、特点、规格、型号等详细情况,也可用协议类推的方式规定,即规定:该债权是指某某合同(主合同)第x条的债权。履行期限,要按年月日,订明那一天履行,有的还要订明起止计算时间。担保范围有限定的,最好要特别写清楚。当事人认为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也要在合同中明确。

一、车辆抵押期间的所有权归谁

车辆抵押期间的所有权归抵押人所有。

在担保关系(即抵押)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而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但如果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此种约定也不代表法律上承认该所有权的流转,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即就算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财产在期限届满后归债权人所有,这也是是无效的,法律仅允许债权人就该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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