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伤害人是指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通常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对于公诉案件,公诉人属于原告地位,被害人不是诉讼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刑事被害人的范围是什么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使用了被害人一词,但刑事诉讼法并无被害人的定义。因此对被害人的范围在理解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各种教科书以及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被害人一词的概念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解释。比如:《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犯的人。《简明法学辞典》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侵犯的人。《大百科全书、法学》将被害人表述为: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许多教科书沿用这一解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这些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这一概念说明被害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必须是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正当权利或合法利益。被害人是一人与加害人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他人行为的侵害,也就谈不上被害人,但并不是所有被害人都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只有当侵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时,才可能有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被害人。刑事法律仅仅保护这种由犯罪行为引起的受害人,而其他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侵害则不受此保护。
2、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侵害结果。犯罪行为的侵害包括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两种形式。成为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只能是那些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而受到犯罪行为间接侵害的公民或社会组织,则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否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护真正的被害人,而且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还会导致扩大被告人的罪责,侵犯被告人的一些正当权益,不符合我国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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