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这也是肖像权商业利用的体现。在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被许可使用的肖像类型、范围、期限、费用、被许可方是否可以再授权第三方使用、权利瑕疵担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如果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对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此种合同就属于不定期合同。约定使用期限为“永久”的也应当认为未对使用期限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第1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肖像许可使用期限,任何一方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之所以直接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就是考虑到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涉及自然人的肖像权这一人格权,为维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不应当通过合同解释来确定期限。
一、一般什么是名誉权肖像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肖像权简单来说就是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下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
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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