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行政复议调解的结案方式
《复议法实施条例》确立了以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的书面形式,这是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建立的标志。它不同于目前复议机关因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申请人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而予以准许以终止复议案件审查的结案方式,后者实际上是受法律空间的压迫不得已而为之,常常给人以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自我妥协的错觉,掩盖了复议办案人员的劳动,且反映在统计数字上,终止在结案方式中的比重过大,并不能真实反映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允许调解,明确调解为法定结案方式之一,就是尊重复议机关办案人员为调解结案付出的努力。正如美国学者戈尔丁所指出,调解需要一种高于运用法律能力的特殊技巧。对于复议办案人员来说,调解成功一件案子并不比审查一件案子更为轻松,既需要复议办案人员对客观事实的完全把握,也依赖复议办案人员对法律规范、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力。以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应当是与以复议决定结案并驾齐驱的结案方式。
经过复议机关的调解,根据不同的调解结果,有以下四种结案方式:
(一)涉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三类案件,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当事人经调解化解了行政争议,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撤回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三)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签字前反悔的,复议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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