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交通部发布的决定中,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做了十条修改,其中最广受关注的莫过于一下几条内容:
1、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这条修改意味着,今后车主们可以任意选择一家维修点进行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不再受只能回到4S店修车的约束。对车主来说无疑是一条方便又省钱的决定。当然,4S店如果说不在我这里保养,出了问题厂家就不负责类似的话,车主们大可以不必理会,法律的规定永远大过于4S店的规定。
2、第三十一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内容为: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这个决定意味着,什么必须原厂零件,什么非原装出问题不关我事,通通都成了废话。车主们都知道原装零件的价格离谱到天边去了。而交通部这次做的决定,打破了车辆零件的垄断,同质量又价格优惠的零件可以为车主们省心又省钱。
3、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修改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这条决定是为了让后续汽车维修费用公开透明,当车主能了解到相关信息和工时定额,便能预算出维修所需费用,那么维修乱收价的行为就能被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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