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规定及条件
时间:2023-07-07 11:43:40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情形如下:

1、事实不清楚的;

2、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错误的;

4、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5、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三日内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审查。

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有哪些程序

一、申请人的资格

1.事故当事人。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代理权的人。事故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现。事故当事人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死亡的,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二、在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应载明申请的主要事实、理由、要求和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五)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必要时需提供公证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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