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提供如下证据: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2、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3、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4、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5、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离婚案件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1、(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况和抚养状况的证明材料;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2、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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