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采取了轻微交通事故责任法定的方式,规定: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负全部责任;双方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3、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4、机动车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5、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6、通过无灯控或者无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7、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8、前车左右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9、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0、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影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
11、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12、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1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且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14、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15、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16、机动车在设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为方便机动车驾驶人自行协商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或者责任,《现场记录书背面已将十六种交通违法行为印制,当事人可对照确定事故责任,并在《现场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或者“事故责任”栏中相应打“√”确认。
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不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在《记录书的“过错行为”栏中打“√”确认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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