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开发商方面的原因致使购房者诉诸于退房流程,那么退房者将无须承担退房违约金,可依法向开发商追索相应的赔偿款项。在此种背景下,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便可构成此类情形:
1.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期交付房屋,使购房者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收到开发商所发出的入住通知;
2.由于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而导致合同效力丧失;
3.开发商在未经购房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设计方案;
4.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超出了3%的比例;
5.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对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6.房屋产权状况不明晰,例如存在抵押、联合建设或者其他经济纠纷等情况;
7.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对于购房者自身原因主动提出的退房请求,需承担相应的退房违约金,若该违约金已被明确写入购房合同之中,则应依据购房合同进行处理,否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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