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类病症主要包括以下十项内容:
首先,严重传染病;
其次,频繁发作且无法接受监管与医疗服务的精神疾病;
再者,严重的器质性心血管疾病;
然后,严重的呼吸系统疾病;
接着,复杂的消化系统疾病;
随后,因急性或慢性肾病引发的肾功能减退症状;接着是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接下来是经过严谨治疗后仍未出现明显改善的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紧接着是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
最后,严重内脏器官损伤等类型疾病。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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