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如何执行?
时间:2024-01-27 18:43:02 2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名下无房产财产还有代款如何执行?

在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的时候,如果法官发现,债务人名下既没有房产也没有财产,还有其他贷款的话。法院可以采取中止本次执行的方式暂时不予执行。等到其名下有财产或房产时恢复执行,继续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债务人名下还有贷款不影响对案件的执行。现在已经有省市出具了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通过个人破产,让债务人工作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二、执行有抵押权的房产后贷款如何来偿还

房产抵押被强制执行的,原房主不需要继续还贷款,房子和原房主不再有任何关系,一般房产的拍卖所得优先偿还房贷的债权。

对于抵押贷款,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法院拍卖抵押物并依法优先受偿,不足的部分,银行有权继续向贷款的单位或个人追偿。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所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于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处置担保权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担保权人可以也应当向法院说明担保权人对被查封;

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已经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设定了担保,享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供法院审查,向法院提出依法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

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九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n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0.5%。\n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n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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