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弃婴收养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二)弃婴收养的程序
1、办理弃婴收养登记,收养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及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2)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出证。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育龄妇女生育证明。
(5)公安机关出证。
(6)收养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
2、公告。
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后,在登记前应在县级以上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才能办理登记手续。
3、办理登记手续。
收养人夫妻双方和被收养人登报满60天后,必须同时到县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4、收养登记费。
收养登记费二百伍拾元,登报费由收养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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