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7日,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审。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责任,并力图构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呼声早已有之。据统计,从1995年至2012年的历次全国人代会,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提出建议,相关的议案多达78件,成为修法的直接推手。
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被视为此次环保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修正案草案专设了针对政府责任的监督检查一章,引入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这标志着,将环保纳入政绩考核的制度变革,首次获得了法律确认。
建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此次修改的重要目标。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县级以上政府及环保等部门,应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以及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公民、法人等可以依法申请环境信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要求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我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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