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哪些情况
时间:2023-03-25 17:52:45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司法拘留哪些情况

行为人有如下几种情况的,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司法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

司法拘留最长不超过15日。

拘留是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只能由法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适用。司法拘留是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对妨碍诉讼的行为适用的一种司法处罚,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再行起诉或受理。即在对违法行为作出拘留的决定后,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就不能对已受处罚的同一行为再次适用拘留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但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罚款、拘留。”同样地,如果没有新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刑事诉讼的行为也不能连续适用司法拘留。对同一违法行为连续适用拘留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条规定的拘留属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也是属于拘留中的一种,但这与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又是不太一样的。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上述几种情形下,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司法拘留。至于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是不能超过15日的,并且一般都是由人民法院做出司法拘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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