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打电话自首吗,打电话通知案件是自首吗。应当委托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或者以书信、电等方式投案自首,以减轻犯罪后果。犯罪嫌疑人往往一开始就对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一清二楚,办案机关已经失去了投案自首的机会。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经办机关的电话经办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但这种表现形式并不正式。它常常与口头传唤相混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3条规定,“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原件。通知被传唤人原因和依据。在讯问笔录中,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到达的时间、案发的时间和传唤结束的时间。
可见,口头传唤只适用于现场发现的嫌疑人,因此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不属于传唤。传唤后,工作是审问嫌疑人。但是,电话通知并不包含在内,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讯问,也没有受到胁迫。接到电话后,他自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属于自首。
此外,自首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自动投案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化”和“主动性”的要求。电话通知后,由于其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可选择不到有关地方调查。它选择“自动投案”就足以说明它的“主动性”和“自动性”。
也是基于“举重轻则轻”的理论。既然嫌犯被通缉,在某些情况下他会自首。将接到电话通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也符合立法的目的和精神。
自首有什么好处。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同时要注意,如果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为了逃避法律和刑罚,在犯罪前准备投案自首,他可能得不到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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