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人房某,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人库某,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
2002年8月27日,被告人高某、房某、库某在维修部吃晚饭时商量到**油田总机械厂周围的饭店抢劫手机。当晚9时许,被告人高某携带匕首,房某携带弹簧刀与库某窜至总机械厂公园,伺机实施抢劫。三被告人行至总机械厂菜市场北的公路,发现骑自行车途经此处的刘某,即拖住刘的自行车实施抢劫,因刘某大声呼救,三被告人逃窜。在总机械厂东大门附近,高某掏出匕首对抓捕群众进行威胁,后被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房某、库某亦被公安人员抓获。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房某、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携带管制刀具,抢劫他人财物,由于被害人刘某大声呼救,三被告人逃窜,在逃跑途中被告人高某持刀对抓捕群众进行威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房某、库某未遂,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房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库某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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