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路支行负责人:x某职务:行长地址:电话:
被告一:张某住址:电话:
被告二:北京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某职务:董事长住所:电话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
1、被告一提前清偿未到期借款本金人民币153256、16元。以及以此数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利率计算自2006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2、被告一偿还到期未还本息合计人民币56656、07元(包含罚息复利),以及自2006年8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此数额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二点计算的罚息复利。
3、请求被告一承担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
4、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边带责任
上述金额总计人民币209912、23元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因购车向我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于2004年2月25日与我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我行借款28、6万元人民币,利息按年利率的5、58%计算,贷款期限60个月,自2004年2月25日至2009年2月25日止:被告一采用等额还本付息还款方式,每期等额还贷款本息,合同履行期内如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按时或全额履行义务,我行有权要求被告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被告一如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我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二点一罚息,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同时,在中的保证条款约定,被告二作为保证人为被告一偿还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责任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贷款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于2004年2月25日发放了该笔贷款。但是被告截止2006年8月21日已连续期未能按时还款,且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责任。
鉴于被告一的违约行为,我行已无法以与被告一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根据我国的规定及的约定,我行有权宣布与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一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立即向我行一次性偿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款项连带清偿责任/
为保障我行的金融资产安全,尽快收回该项贷款,我行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跺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我行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x银行XX有限公司XXX路支行
附件
1、证据目录
2、起诉状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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