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际,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必须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置的各类财产进行妥善分割处理,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是双方的薪资、奖励收入;
其次,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各种收益应有别于个人财产;
再次,对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需要进行公平分配;
此外,双方依继承或赠与方式获取的财产(但需除去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单独归属一方的部分)以及其他应当纳入双方共同所有范围内的财产也应在分割范畴之内。
对于上述各项财产,他们都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即必须在同居时期生成且归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方可纳入分割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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