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包括哪些
民法典关于行纪合同的规定包括: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
4.不能与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二、行纪合同违约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因为行纪合同违约而产生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行纪合同中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行纪合同中发生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签订行纪合同的双方,应就相关费用支出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在出现纠纷时,行纪人要求委托人承担费用的请求将不受法律支持。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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