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毕业时,高校会让学生自行选择有关档案的处理方法,一是办理择业代理把档案托管在学校,二是学生把档案带回原籍,并托管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若以上两种方式学生都没有办理,大部分高校会将该生的档案打回原籍的人事管理部门,并派发报到证,该生需在报到期限内持报到证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很多没有到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并在当地人事部门没有查找到自己档案的大学生,可回高校档案馆查询自己档案是否还在高校,如确定已在档案调转过程中遗失,该生可补办学籍档案。大学生的学籍档案应由学生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报到证(蓝白两联,白联发放给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篮联放入档案)初中学籍档案、高中学籍档案组成。
学籍档案监护人更改可以吗?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安全及生活照顾负有责任的人。未成年孩子法定监护人为其父母或是其他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那么学籍档案监护人更改可以吗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出现特殊情形,监护人才可以变更,如果符合条件,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更改。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监护人对于孩子的成长及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变更,除非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孩子的成长有严重危害,不符合监护人应有的条件,那这时我们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剥夺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并由法院或是居民委员会指定其他合法监护人。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