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计算交通事故出院后的护理费用?
时间:2023-07-07 20:05:45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通事故出院后的护理费按以下标准计算: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和护理人数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到受害者恢复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无法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交通事故出院后护理费还赔偿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进行护理期间,护理人员要细心照顾,保证受害人的顺利痊愈。同时对于日常驾驶的广大驾驶员群众,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为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进行着想。同时护理费的确定是需要受害人进行三期鉴定完毕之后才能进行护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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