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和借条的效力哪个更强?
时间:2023-07-08 10:02:28 2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如发生诉讼,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说明借款发生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的法律证明力小于借条,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的,除了需向法院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之外,如果如果欠款人提出抗辩,则持欠条人还需继续向法院进一步举证说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法律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是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

2、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是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2、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利息和借期的起算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是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也很多,造成文不对题,往往给事实的印证、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跟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款期,那么过了3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b还款,就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3年,3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跟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又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3年再向b主张还款,在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可以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当然相反。

3、出具借条、收据、欠条时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规格、以及名称、品质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还要有债务人签字或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写清以上事项外,还要写清借期、利息(租金)、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违约金)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想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成:a借给b壹万元或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迅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条件理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会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收者、借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确(公司名称如果差一个字就是另外一个公司了,比如“XX市志诚科技公司”和“XX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间异字,也会留下麻烦)。此外,主体的基本信息也要留下来,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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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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