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公告程序的条款
时间:2023-05-07 08:30:09 3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公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知、督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期满无人申报权利的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它的特点是:

1。识别票据或其他事项丢失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

2。公开传唤程序分阶段进行。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是两个连续的阶段。无权判决应当根据催告申请人的再次申请作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公示阶段适用一次聘任制,但在无权判决阶段,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3。一审应为终审,无需上诉。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示程序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公示的事项。票据被盗、遗失、毁损不能背书转让的案件,以及不属于依法可以申请公示的事项,不适用公示程序。根据《公司法》,记名股票被盗、遗失、灭失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请公示程序的条件

申请公示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销毁前的最后一位持有人。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告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完成。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票据在公示程序中转让的,转让无效

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利害关系人享有权利。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主张对票据享有权利。声明权利的程序如下: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告期间或者宣告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起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查阅票据。公示催告书与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催告书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声明权利的,可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票据纠纷的一般程序审理和确认其权利。公示程序的功能反映了公示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本程序主要有以下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救济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保证票据流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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