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单独改变子女姓名。
一、离婚判决书没有探望权怎么办
离婚判决没有涉及探望权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进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提起诉讼。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二、女性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哪些
女性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如下:
1、两岁以下儿童,一般与母亲同住;
2、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3、儿童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没有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5、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6、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
7、十岁以上儿童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
三、离婚期间不让看他的儿子怎么办
在不存在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儿子的事由或事由消失后,如果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儿子,一方可以就儿子的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为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在离婚后有权探望子女,而另一方应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双方应就不直接抚养儿子的一方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作出协议,协议未达成的,将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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