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费入什么科目
时间:2023-03-19 10:52:57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你单位为职工上保险了,工伤鉴定费会计分录帐务处理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保险公司或社保赔付公司垫付的药费时(如果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3、如果不是全额赔付

借: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公司负担部分)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

注:内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外资企业公司负担的药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如果你单位没有为职工上保险了,工伤鉴定费会计分录帐务处理如下:

工伤费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一、怎么办理工伤鉴定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二、劳民工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区、市)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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