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能构成累犯。
累犯应具备的条件有:
1、犯罪分子的前罪和后罪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其他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的,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构成累犯;同样,犯罪分子的前罪虽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后罪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下,不构成累犯。
缓刑犯能否构成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又犯当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不是累犯?
否定论的论据来自于法律条文本身。先看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否定论单纯认为,既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那么就等于没有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具备成立累犯的前提——前罪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因而不构成累犯。
肯定论的理由有三:一是符合法理。刑法教材及有关刑法理论书籍均阐明: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不能单独存在,它只是有关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依附于原判弄罚。因此,缓刑的法理意义应是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缓刑考验期满,只能意味着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二是刑法章节的编排顺序也说明了理由一是正确的。刑法总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共计五种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适用于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共计四种附加刑。紧接着的第四章为刑罚的运用,用八节规定了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和时效共计八个内容——缓刑位列其中;
三是同类性质法律条文的有关表述证明刑罚的运用只能是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同属刑罚运用性质的假释有关条文就规定得比较科学,没有引发类似争议。先看刑法第八十五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显然,该条文中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这一表述将假释定性为原判刑罚的具体执行方式,符合法理,科学准确,具有借鉴意义。这足以说明刑法第七十六条本身不科学,进而产生了错误的指导作用。
从讨论的角度出发,可以指出否定论的许多不足,但刑法第七十六条本身的误导也难辞其咎。因此,笔者建议应仿照刑法第八十五条的表述方式,将该条修改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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