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一、股东权利如下:
(一)根据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根据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等等;
二、股东义务如下:
(一)出资;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三)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
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
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
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
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
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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