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视居住
时间:2023-06-11 15:32:34 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地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诉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对象、条件和执行机关.根据本条规定,监视居住的对象必须是有犯罪嫌疑,可能被判处刑罚的人,对其他人员不能采用监视居住的措施。由于监视居住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监视居住应是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条件的,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在这些人中,可能被判处管制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刑种本身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判处拘投的一般也是罪行较轻的.被监视居住一般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监视居住是在强制措施中次于拘留、逮捕,强于拘传、取保候审的一种强制措施。说它次于拘留、逮捕是因为监视居住只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没有羁押性质,强制性当然不如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被羁押起来的拘留、逮捕说它强行取保候审,是因为取保候审缺乏强制性,它的执行主要靠保人对被保证人进行约束,而监视居住直接由专政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约束,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限制更为严厉。取保候审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监视居住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而且还特别规定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另外。违反取保候审有关规定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而违反监视居住条件的,只能逮捕,强制力较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后果更加严重。

二、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运用少的原因

监视居住是一种较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这种措施只是为了侦查或者审判的需要,在不羁押的情况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相分离.也就是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任何人都必须通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对象、条件及执行机关规定更加明确,其目的是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尽可能采取这种形式。能不捕的不捕,以减少羁押,这对于严格执行法律。体现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使用取保候审,而极少使用监视居住。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又出不起保证金时才适用这种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公安机关主观不愿使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需要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而取保候审由保证人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不愿使用监视居住。

2、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执行,效果不好。目前,刑诉法明确只能由公安机关使用。但公安机关却无专门单位负责,决定容易.执行难。执行不了也就不再使用了。

3、公安机关打击刑事案件任务繁重。目前暴力犯罪、流窜犯罪越采越多。侦破案件较难,大多数人力都用在案件上,无暇顾及。另外。财政经费很少,也没有执行强制措施的费用。

4、公、检、法三机关内部联系不够。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担负着不同的任务,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各自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由于无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关本身都无法执行,更不用说其他执行机关了。目前刑诉法规定不明确.决定机关有什么权力、义务,执行机关有什么权力、义务,都没有规定,有时决定机关也不敢使用。由于规定不明确,使用监视居住措施存在一些误区:①在实践中执行起来.有把监视居住变成拘禁或变相拘留现象。公安机关有时为了省事,把监视居住处设在看守所。②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有的在本单位看管,或指定某个宾馆为住处,不得随意离开,成为变相羁押。③公安机关在执行时,有的委托当地村委会等组织.强制力被逐层分解,它的强制性和责任感就表现得不够明显。

三、完善措施

虽然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但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多采用监视居住。这是由自侦案件的特点决定的。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暴力犯罪少。再犯罪可能性小,这样对社会危害性就小,完全可以采用监视居住,同时,这些嫌疑人又有一定社会地位,一旦在执法中出现偏差。对检察机关、对他们本人及所在单位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在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要没有干扰证人作证,没有串供等行为一般不要采取逮捕、拘留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又不足以控制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却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需要。监视居住是检察院自侦案件较适用的强制措施,但实践中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对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手机、传呼机应当扣押,电话可以监听或停机,对通信进行检查。

2、对监视居住可以采取公示方式。

3、检察机关对采用监视居住的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分别计算时限。

4、明确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上四点是对被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和保证.因为如果不在通信措施上控制犯罪嫌疑人就将使被监视居住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不得会见他人的规定明存实亡。实行公示方式会减少被监视居住人员与他人会见,有利于监视。依照高检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时限,以保证办案时限。同时自侦案件也应分别计算,以保证办案时限。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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