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7-6-29
执行日期:1997-6-29
修改决定
附: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
第七章处理程序
第八章附则
修改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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