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一、如是一至四级工伤的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事故前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
2、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到达退休年龄后停发,改享养老保险待遇。
3、由单位继续按月继续缴纳各项保险,直至退休。
注意:如果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职工提出一次性赔偿的,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可以参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上述三项费用变更为:
1、残疾赔偿金:本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乘以残疾赔偿系数。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未成年人抚养十八岁,老人生活费计算20年,但不得超过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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